一男子因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报废车,还未回到家就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并因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起案例给众多爱车一族上了一堂生动的报废车辆法制课。近日,兴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刘某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被告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在聊天期间林某透露了自己有购买二手报废车的想法。李某声称自己的朋友有一辆无证
报废车,可以便宜卖给林某。经李某撮合,林某很快与李某的朋友达成购买报废车协议。2013年9月13日,林某以8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朋友处购得无牌报废车一辆。当晚,林某即驾驶该车回家。由于路况不佳、超速行驶并且报废车照明设施不合格,林某从兴安县城区行至高尚镇路段时,与驾驶二轮摩车的刘某追尾,造成刘某重型颅脑损伤,两辆车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刘某康复后,由于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遂于2014年1月16日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报废车辆,贪图便宜仍然购买并上路行驶,且在驾驶时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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