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解体厂主营:老旧机动车报废、车辆报废、旧车报废、机动车报废、汽车报废、汽车解体、报废补贴申请、号牌指标更新等。如有报废汽车需求请拨打专线;010-56019485

公司新闻

报废车连环转让,出了事故殃及众人

发布时间:2016-10-14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有两名男子想从报废车上赚点钱,他们以几千元的价格出售后,反遭这辆报废车连累,换来15.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8月,何某骑着人力三轮货车从平阳县鳌江镇前往钱仓镇,当他在一个路口骑车右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报废车发生碰撞,三轮货车当即侧翻。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何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李某,且车辆的强制报废期和核验有效期均为2012年9月30日,因是报废车辆,该车并未购买相应保险。报废车两次转手,责任到底谁担呢。
 
  
    何某与陈某在赔偿问题上始终协商不下,何某将陈某及报废车登记车主李某告上法庭,索赔30万余元。被告李某提出早已将报废车转让给杨某,并向法院申请追加杨某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被告李某和杨某作为报废车转手的相关人则相互推诿,认为此次事故责任与自己无关。“我在2011年11月将报废车卖给杨某,当时报废车保险手续齐全。不过当时没有签订报废车转让协议,也没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后来,杨某打电话和我说把报废车当配件卖给修理厂。”李某在法庭上答辩道。“李某没有把报废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被告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好友李某卖车,自己无责被告陈某承认自己是在2013年是从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同时陈某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承担50%的责任,但认为原告何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在2013年时从被告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的事实清楚,此时车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对于被告杨某辩称其受李某所托转卖报废车,由于无证据能够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李某,其辩称已在2011年时将报废车转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为该报废车辆的登记车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报废车辆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在对原告何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认定后,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15.6万元,被告李某、杨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汽车解体厂告知各位车主;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和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汽车报废,北京车辆报废,报废车专线;010-56019485
 
相关文章
点我电话咨询:010-5601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