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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上路出事故,车主全责

发布时间:2016-10-21

    近日,市公安交警支队八大队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车辆还是一辆报废车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车驾驶人将面临收缴车辆、1000元罚款、吊销驾照的严厉处罚。报废车辆竟然明目张胆的上路,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据介绍,1月4日上午,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经建设路新华道口变更车道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车受损。交警八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经现场勘验,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现场还发现,王某所驾车辆登记注册日期为1996年,车辆年检至2012年6月,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4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之规定,属于报废车辆。民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报废车辆暂扣。王某面临1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的严厉处罚,其车辆也将被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北京汽车报废解体厂提醒广大群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报废车辆各项标准都达不到相关要求,无法保障驾驶人、乘车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希望市民不要驾驶、乘坐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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